“勞務派遣是為了促進就業,但是在徐*格案中,勞務派遣公司的作用卻恰恰相反。不是**橋公司為徐*格找到一份工作,而是肯*基為工作了近10年的員工安置了一個名義上的幌子,是畸形的勞務派遣。”
風險轉嫁“皮包公司”
“這種勞務派遣,實際上是大公司以‘勞務派遣’的合法形式,將員工的社保風險、工傷保險轉嫁給小公司。一旦事故發生,員工索賠,小公司賠不起可以隨時破產,大公司卻絲毫不受影響。”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執行主任時*茂說,他們接待的一起案件中,一名派遣工人工作時摔成高位截癱,應獲賠20多萬元。但派遣單位實質上是個“皮包公司”,注冊資金10萬元,實有資產幾萬元,根本賠不起。
通過畸形的勞務派遣,用人單位可以避免因“工齡”過大在辭退員工時擔負過多的經濟補償金或福利、養老等責任。佟*華舉例說,徐*格在肯*基工作已11年,正常情況下,突然解除勞動關系,肯*基應按11年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徐*格2004年成了派遣工人后,就只能向**橋公司主張兩年的經濟補償金,肯*基不付任何責任。
三大外企商會抵制新法
“被用人單位視為‘外來者’的派遣勞動者,很難做到同工同酬和同等福利待遇,學習、培訓、晉升的機會也少于正常勞動者。即使在美國,政府部門的調查報告也說明,派遣勞動者的收入和福利總體上遠遠低于正常勞動者。”佟*華說,國內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假勞務派遣已呈泛濫之勢,必須進行規范。
今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勞動合同法(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中共有4個條文涉及到勞務派遣,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對勞務派遣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但草案遭到了中國美國商會、上海美國商會、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等商會的強烈反對。
其中爭議最大的是規定勞務派遣期限為1年,用人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就要終止勞務派遣,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三大商會反對說:“為了規避這條限制性規定,很多企業會不停地改變不同職位之間的界限,這就會導致被派遣勞動者就業時間進一步縮短,并造成勞動市場的不穩定。”
佟*華則解釋說,用工靈活的勞務派遣一般是臨時性或者季節性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同一個工作崗位已經連續使用派遣勞動者一年時,說明該崗位已經是一個相對穩定的職位,繼續使用派遣勞動者,就會人為使穩定的勞動關系變得不穩定。因此派遣期限超過一年時,這種穩定的派遣關系就該得到確認和保障。縱觀國外立法,日本、韓國勞務派遣的時限也是1年,法國為18個月,我國定為1年是合理的,卻遭到了來自外企駐華商會的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