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第六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為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屬于企業聘用的、有固定崗位的受雇員工的非獨立勞務所得,員工不涉及流轉稅,支付時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前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按規定扣除;而購買勞務支出,提供方根據提供勞務(服務)性質涉及流轉稅,支付時按“勞務報酬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前作為成本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