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是否能重復派遣呢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其次,借調系一個單位借用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不改變其隸屬關系的組織行為,與勞務派遣具有很多相似之處,多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上下級單位,或其他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之間,且一般是出于相互間的業務合作、人事交流、學習研修等目的,人員借出與借入方或屬于同行業,或具有業務相關聯性,借出方無需具備特有資質就可以將人員借出。
雖然其主體具備勞務派遣的法定資質,但對于其并不具有任何勞動關系的員工,如果將其繼續派往其他用工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這一選擇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