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的,勞務派遣單位能否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
在勞務派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因特殊原因消失的,勞動者無法繼續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的,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動者另行派遣。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