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有些勞務派遣不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派遣,而且還跨地區進行。本條主要是為了防止克扣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降低勞動條件。
用人單位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這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如果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是不同地區的,勞務派遣協議中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如甲省勞務派遣工到乙地務工,乙地的勞動報酬標準可能比甲省高幾百元,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應當以乙地區的標準簽訂協議,并按乙地的標準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法律之所以規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區的標準執行,就是因為勞務派遣往往是由經濟較落后而勞動力相對過剩的地區向經濟較為發達但勞動力相對短缺的地區進行的,也就是說,用工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要優與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區。在現實中,這種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差距往往成為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剝奪勞動者正當權益的緣由,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往往因此受到傷害,僅僅可以拿到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區標準的工資,這甚至成為了勞務派遣的吸引力所在。基于這種情況,本法對這一勞務派遣中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跨地區派遣的,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標準,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