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勞務派遣監管高招
一、在司法實踐中明確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連帶賠償責任,最大程度保護被派遣員工的合法利益,降低其維權成本。
二、勞動監察部門應將勞務派遣用工作為重點監督檢查領域,對目前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擴大化的問題予以分階段逐步解決,逐步清理不符合“臨時性、替代性和輔助性”派遣崗位要求的派遣用工行為。
三、嚴格把握建立勞務派遣關系的標準,禁止用工企業將原有職工轉為勞務派遣員工,堅決打擊用工企業采取勞務派遣形式轉嫁責任。
四、工會組織應關注勞務派遣人員入會問題,賦予勞務派遣人員對于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工會的選擇權,強化勞務派遣人員的集體協商力量。
員工“被派遣”致合法權益受損案例
王先生在一家服裝公司工作了十幾年。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公司拿來一份勞動合同讓王先生簽,但合同上的用人單位卻是一家外地的勞務派遣公司。公司稱,簽了合同就能繼續工作,待遇也不變。王先生就在合同上簽了字。后來,服裝公司因效益不好把王先生辭退了,且沒給補償金。王先生想打官司,但由于他的勞動合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告服裝公司很困難,結果王先生沒有提起訴訟。
對此法官提示廣大勞動者,《勞動合同法》中賦予了勞動者很多新型權利,比如說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就具有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再者,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用人單位也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部分用人單位讓本企業中的勞動者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員工“被派遣”。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看清用人單位,不可輕易簽字,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