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是勞動關系嗎
雖然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不等于雙方不存在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作為實際用工單位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2、告之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法律對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作了嚴格的限制:
1、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為數個短期的勞務派遣協議;
2、用工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3、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