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位內的勞務派遣無效。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案例介紹:
阿美在某制造單位打了10年工,合同都是一年續簽一次。去年年底,就在新勞動合同法即將施行的前夕,單位突然決定像阿美一樣的76名員工全部轉為派遣用工模式。根據這一決定,這76名員工必須在年底前與公司下設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原來的單位員工變為勞務公司的派遣工,否則勞動合同到期將自動終止。阿美心里十分不安,擔心派遣工的待遇問題,而且對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也心存疑慮。
專家解讀:阿美的擔憂是有道理的。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的規定,自己成立一個勞務派遣公司,將企業原來的員工重新再派回到企業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勞動者的工作實際上沒有任何變化,但身份卻從原來的企業員工變成了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這樣一來,企業如果要“裁減”這部分“勞務派遣工”,就不需要跟勞動者協商,也不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有關裁員的法定程序,只需要跟“自己”協商一致,就可以達到裁員的目的。勞務派遣作為一種不穩定的臨時用工,往往也意味著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護。
阿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爭取自己的合理利益。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作出了限制,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都屬于“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所以,阿美單位所謂的“勞務派遣”是無效的,按照法律規定,她的身份還是原來的企業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