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