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轉為勞務外包員工辭職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公司不續簽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如何預防勞務派遣公司隨意克扣工資
派遣員工被勞務公司克扣工資,一來影響企業的聲譽,二來影響員工的工作熱情。如何預防和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可從以下二方面進行規范和完善。
1、規范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發放流程。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約定,企業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確定派遣員工應發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加班費等,每月底劃撥到派遣機構財務帳上,派遣機構代發全部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公司按月按時劃到對方帳戶上。如果派遣員工被勞務公司克扣工資,會導致員工難以安心工作,企業在派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發放工資的日期,并規定未經用工企業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員工工資,公司可協助解決和處理,應確保員工月工作的辛苦費用及時足額的到手。
具體流程可這樣做:企業核算工資總額,派遣單位扣除五險一金、個稅,結算出應發工資,交給企業審核后,企業轉賬匯款,派遣單位開出發票,打印工資明細表及其他相關表單與發票一起,交與企業做賬并留存備案。企業同步提供考勤及考核獎懲明細,派遣單位據此核算派遣員工薪資,交與企業審核通過,雙方確認后操作執行。這樣做的目的是企業與派遣單位雙方都知曉員工工資,任何一方都不得無故克扣員工工資,雙方有案備查。
2、員工需了解勞務派遣合同內容。
派遣合同內容必須責權清晰,主要內容包括: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的簽定、依法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派遣公司發放工資的日期、派遣員工退回勞務公司的方式、工傷事故、勞動糾紛的處理及費用的分攤、約定違約責任,明確規定派遣公司違約應承擔的損失和用工企業的解約權限。簽定合同時三方都要做到嚴謹認真。當發生問題,員工知道到時哪找,找誰處理,不至于冤情無處申訴。
與其事后協商,不如提前規范。預防派遣員工被勞務公司克扣工資,企業在與派遣公司簽勞務定協議時,要明確告知員工薪資結算的流程和發放方式。員工工資中涉及的每一項都要仔細核對,做到準確無誤。真正發現派遣員工被勞務公司克扣工資時,我們要做好事后理性的協商處理工作。
3.克扣工資處理方式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