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務派遣出現于20世紀七八十年代,當時我國逐漸開始進行改革開放,一些外國企業開始進入中國,但起初由于政策等各種因素的限制,很多外國企業為了進入中國市場的,它們開始在中國設立代表處。但由于外企駐華代表處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為了便于對這些外國駐華代表處的管理以及保障外企代表處雇員的合法權益,國務院于1980年出臺了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規定外國企業在華代表處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招收中國雇員,必須委托外事服務單位進行辦理。因此,為了解決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缺乏勞動力的問題,我國外企服務公司便應運而生,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與外企服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約定由外企服務公司根據這些機構的要求,招聘符合要求的勞動者,再將這些勞動者派遣到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勞動,而外企駐華代表機構向這些服務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這樣一方面滿足了外企駐華代表機構的用工需求,另一方面為我國外企服務公司帶來了利潤,更重要的是解決了我國部分勞動者的就業問題,從而實現多贏的局面。這便是我國勞務派遣的雛形。
與西方國家相比,中國的勞動力派遣業起步較晚,但發展勢頭并不弱于這些西方國家。雖然勞務派遣進入中國市場只有30年的時間,但它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緩解我國就業壓力、保持我國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等方面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特別是在我國勞動力市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開放后,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以及用工制度的不斷改革,我國勞動力市場主體可以根據勞動力市場的實際情況,自發決定用工形式和就業形式,在這樣的背景下,勞務派遣作為極其靈活的用工方式便有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就地區發展情況而言: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勞務派遣起步較早并且發展較快;就派遣機構而言: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機構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外事服務單位,還包括很多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就派遣職工的工作崗位而言:派遣職工一般被委派到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要求的工作崗位上工作,如:銷售人員、翻譯人員、保潔人員、時裝模特、企業工人、保安等,但近年來,勞務派遣實際上早已超出了《》規定的范疇;就使用派遣職工的使用主體而言:目前,國內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已經不僅僅只是當初的外企駐華代表處,還涵蓋了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機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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