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有哪些
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派遣期限;
(五)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六)工作崗位;
(七)用工單位;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九)勞動報酬;
(十)社會保險;
(十一)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以上必備條款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