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用工是否允許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建筑用工具有臨時性的特性,所以可以允許勞務派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二、勞務派遣員工工傷應該找誰賠償
首先,遭到工傷傷害的員工可以先根據法律規定,確認是否屬于工傷。而按規定,員工工傷主要包括以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其次,根據以上,確認可以認定工傷的,主張工傷賠償時按以下處理:
1、向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派遣單位有為派遣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當員工受傷時,應該由派遣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協助調查核實工傷的事實。所以,員工在工作時間、場所或上下班途中受傷的,應該第一時間接受治療并申請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工傷認定。
2、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只是這種雙方約定的補償辦法不能對抗被派遣勞動者直接向勞務派遣單位主張工傷補償的權利,因此,當被認定為工傷后,可以直接向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索賠。
3、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當派遣員工受傷后,若用工單位有責任的,也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雙方或三方對賠償協商不成,或是對方互相推諉,可以向法院起訴。
派遣員工因履行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用工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被告。因此,派遣員工可以將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