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具有違法行為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如果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形式有三種:
其一,行政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涉及多個行政部門,即有勞動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有公安行政部門、稅務行政部門。當勞務派遣單位違反規定時,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就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這主要指,勞務派遣單位未按規定登記的,未按規定要求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未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未按規定向在無工作期間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未將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告知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未按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的等。
其二,行政處罰。對于勞務派遣單位未履行應盡義務情節嚴重的,勞動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其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行政處罰所涉及的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雖然仍是以上所述行為,但在情節上更為嚴重,必須給予處罰,才能體現法律的權威。對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吊銷其營業執照。
其三,連帶賠償責任。即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的損害,不管是勞務派遣單位造成的,還是用工單位造成的,勞動者都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責任。在一方對勞動者承擔了損害賠償的責任后,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應承擔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連帶賠償責任問題上,對各自應負責任的劃分,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