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可以與用工單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務派遣協議
根據協商一致的原則,派遣期限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雙方可以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務派遣協議,也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