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1.《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也就是說,同一用人單位相同崗位上的員工,無論正式還是非正式,在工資支付上應同等對待。
2.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
3.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逆向勞務派遣”即用人單位與部分或者大部分職工先解除勞動合同,再指定這些職工與勞務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再由勞務公司將這些職工派遣回用人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一些用人單位自作聰明,采用逆向派遣的方式企圖逃避法律責任,特別是逃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責任,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合法的勞務派遣程序應當是:先由勞務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公司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之后,由勞務公司將勞動者派遣至用人單位工作。逆向派遣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為目的,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不得向被派遣的勞動者收取費用,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職工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