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與勞務中介的關聯和區別
勞務派遣是我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
勞務中介,在本質上是一種合同法上的居間行為,勞務介紹機構斡旋于用人單位與求職者之間,促使兩者成立雇用關系。勞務派遣,通常是指由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向用工單位派出該員工,使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要派單位的指揮、監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
兩者的區別:
1、法律關系不同。勞務中介與勞務派遣最主要的區別是勞務中介機構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務中介機構僅僅是促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在勞務中介活動中,提供介紹勞動工作機會的中介機構本身并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勞動關系,只是起到居間的作用;而在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單位必然是首先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然后將勞動者派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2、對價表現不同。在勞務中介中,除法定或約定無償外(比如那些勞動行政保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無償的勞務中介服務),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需分別依約給付居間報酬給勞務中介機構;而在勞務派遣當中,被派遣勞動者自勞務派遣單位處獲取工資,同時也在用工單位處取得其他的勞動報酬,另一方面,作為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用工費用給勞務派遣單位。
3、簽署合同不同。在勞務中介中,用工單位與勞務中介機構以及勞動者與勞務中介機構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居間關系,相應簽署的勞務中介合同是居間合同。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派遣單位要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勞務派遣派出方與使用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簽署勞動合同,而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則簽訂用工合同或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