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勞動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種形象說法,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它是指勞動者已經有了工作,用人單位卻偏偏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找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力派遣合同,勞動者以派遣員工的名義從事勞動。在此情況下,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通過簽訂勞動力派遣合同,將責任轉嫁給派遣單位,變成與勞動者沒有勞動關系的第三方。
“勞動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訂立的由一方提供勞務而由另一方支付勞務費的合同。派遣單位根據接受單位(即實際用人單位)的要求,與接受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將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派往接受單位,受派勞動者在接受單位的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接受單位獲取勞務費,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勞動關系。
實際上,這是一種借用勞動力派遣名義、逃避法律責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勞務派遣”,其實就是假派遣。勞動者本來就是實際用人單位招聘的,本應依照我國勞動法的第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結果卻人為地把勞動關系扭曲為勞動力派遣關系。“逆向派遣”往往導致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職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無法繳納社會保險,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責任劃分不明確、不利于勞動者的保護等一系列問題。